热门文章
站内文章搜索: <%=now()%>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20 浏览次数

六教基[2008]53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教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教基[2007]5号)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县城镇、城市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住房情况,生源分布情况等,合理、周详划定小学、初中学区范围,报市教育局备案,并通过教育网站、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户籍在本县、区或本城区,符合“两个统一”(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相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学区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一名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其他情况形成的本人户籍与常住地(凭房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儿童少年,一律在居住地入学。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乡镇中心校按免试就近原则划定学区。

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各地各校要严格控制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年龄,原则上不接收不足龄学生(至招生当年831日不足6周岁)。县镇、城区小学未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小学未经乡镇中心校批准不得擅自招收不足龄学生。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送《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儿童少年到指定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采取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等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

二、妥善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和其他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流动人口子女法定监护人申请统筹安排好其子女就读。

灾区少年儿童来本地就读,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省、市有关要求和规定,积极接纳,妥善安排。

三、严格借读管理。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户籍不在本县、区或本城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在地质勘探单位、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需由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学生。

要求到县镇或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相关有效证明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准予借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跨学区借读行为,未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县镇或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

四、坚持合理分班。要均衡分班。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标准班”、“衔接班”等。要严格控制班额。要按省颁标准配置班额,严禁大班额。鉴于我市暂不具备条件,城镇或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设置小班额班。

五、加强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从2008年秋学期开始,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逐步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并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网,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六、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民办学校必须在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不得突破招生控制数。今年,市直民办初中各学校招生控制数分别为:皋城中学960人、轻工中学600人。

七、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00八年六月十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